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
发布于:2015-12-28 阅读:31
信息来源https://gaokao.chsi.com.cn/gkxx/zcdh/201512/20151228/1515280364.html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五、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六、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七、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将第二款中的“教育法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文章
-
关于2025年阳光高考网数据版本使用指导说明高考在即,高考之后,马上是志愿填报,时间紧迫,还没有购买志愿卡的考生们可抓紧购买VIP志愿卡。进行志愿填报权威数据:本指导版本的数据来源;阳光高考志愿网 ,省教育...
2025-06-14
-
传统高考模式地区(考 2 天,6 月 7 日 - 8 日):适用于新疆、西藏等地区。6 月 7 日 9:00-11:30 考语文,15:00-17:00 考数学;6 月 8 日 9:00-11:30 考文科综合 / 理科综合,15:00-17:00 考外语。另外,...
2025-06-07
-
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填报志愿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6月26日8:00-27日17:00,填报本科提前批志愿、本科批特殊类(含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和综合评价录取)志愿;第二阶段:6月29日8:00—7月2日17:00,填报本...
2025-05-27
-
高考录取政策;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高...
2025-06-05
-
填报高考志愿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任务,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以下是一些科学填报高考志愿的方法和建议:前期准备研究院校:了解各个院校的综合实力,可以查看院校的排名、学科评估结果等。关注院校的专业特色,比如...
2025-06-07